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林品希即富莎企業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269號 債 權 人 林品希即富莎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賴志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究為「111年4月15日」或「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如係111年4月15日,則依據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據,如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賴志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