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寶生、郭建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36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 理 人 郭建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冠呈即京軒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是否應更正為「劉冠呈即京軒企業行」? 二、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上開利率」所指為何?(年息1%或3. 78%?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