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寶生、郭建志、劉冠呈即京軒企業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6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 理 人 郭建志 債 務 人 劉冠呈即京軒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零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七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七五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