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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3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65號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理人
郭建志
債務人
劉冠呈即京軒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零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七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七五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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