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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9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永昌即榮順輪胎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寄於債務人之存證信函。

二、債務人榮順輪胎行之最新商業登記事項及負責人張永昌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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