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張永昌即榮順輪胎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91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張永昌即榮順輪胎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