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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97號

債權人
勝漳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武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科機電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安科機電工程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如安科機電工程行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董思妤即安科機電工程行』。

三、請具體載明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亦或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利息。(貴公司聲請狀記載「自遲延之日起算利息」,非具體明確)

四、債務人安科機電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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