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9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97號
- 債權人
- 勝漳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武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安科機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按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安科機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安科機電工程行為獨資亦或合夥,該裁定於111 年1月25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