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原告王威發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033號 債 權 人 王威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泓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債務人泓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據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請具狀說明債務人泓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有無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若無,請更正其監察人代表公司。 二、除已提出之匯款明細、存證信函外,其他得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泓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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