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1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4 日

債權人
艾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健一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債務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是否正確?並提出其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