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陳麒盛、耿秉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139號 債 權 人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代 理 人 耿秉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宜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戴宜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