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2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債權人
宏憶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庭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胡泰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申購契約暨商品交付書,債權讓與確認章未有讓與公司大小章或發票章,難認債權人究由何經銷商受讓債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