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宏憶通訊有限公司、葉庭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244號 債 權 人 宏憶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庭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胡泰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申購契約暨商品交付書,債權讓與確認章未有讓與公司大小章或發票章,難認債權人究由何經銷商受讓債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