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244號
- 債權人
- 宏憶通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庭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胡泰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申購契約暨商品交付書,債權讓與確認章未有讓與公司大小章或發票章,難認債權人究由何經銷商受讓債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