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4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郭晉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文正即三奇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起息日『110年9月31日』是否有誤?又『110年12月 31日』之利率究應為年息1%或年息1.845%? 二、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左開利率」所指為何?(年息1%或 1.845%,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