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608號
- 債權人
-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為債務人甲○○未成年人,請提出債務人甲○○及其全部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債務人甲○○之父、母共同為法定代理人,請再提出債務人另一名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