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洪振常、林沁絨

  • 原告
    昇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福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62號 債 權 人 昇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常 債 務 人 福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沁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出貨單所載「預收款日:2021/04/12」及「…請依上述日期付款為荷…」,則債務人應於110 年4月13日始負遲延責任,是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 ,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