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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62號

債權人
昇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常
債務人
福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沁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出貨單所載「預收款日:2021/04/12」及「…請依上述日期付款為荷…」,則債務人應於110年4月13日始負遲延責任,是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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