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767號
- 債權人
- 梁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涵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查大丹營造有限公司之董事賴志宏已於民國111年3月28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又債權人復未查報債務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之現合法法定代理人,未盡釋明債務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責,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