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勝、黃意婷、姚岱伶即璇翎速食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907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黃意婷 債 務 人 姚岱伶即璇翎速食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拾貳萬玖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