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132號
- 債權人
- 蔡坤展即展翼汽車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宗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依台端所提出之收據其客戶名稱為正裕展業保修廠非債務人黃宗震。請釋明正裕展業保修廠是否為債務人黃宗震所經營?如為其經營其正確商業名稱為何?其商業類型為何?是「獨資」、「合夥」或「公司」?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黃宗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