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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1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5 日

債權人
蔡坤展即展翼汽車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宗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依台端所提出之收據其客戶名稱為正裕展業保修廠非債務人黃宗震。請釋明正裕展業保修廠是否為債務人黃宗震所經營?如為其經營其正確商業名稱為何?其商業類型為何?是「獨資」、「合夥」或「公司」?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黃宗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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