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昇儀股份有限公司、洪振常、騂鑫工程有限公司、劉庭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37號 債 權 人 昇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常 債 務 人 騂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庭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參拾伍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肆仟柒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