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551號
- 債權人
- 傑思愛德威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佳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惠斯特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惠斯特企業社係為獨資或合夥?如惠斯特企業社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吳維倫即惠斯特企業社』。
二、請確認請求金額之加總是否有誤?
三、請提出惠斯特企業社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