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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
    傑思愛德威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吳維倫即惠斯特企業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551號 債 權 人 傑思愛德威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燊 債 務 人 吳維倫即惠斯特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參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編 號 本金 (新台幣) 起息日 (民國) 編 號 本金 (新台幣) 起息日 (民國) 1 102,500元 109年9月1日 7 97,879元 110年3月1日 2 143,111元 109年10月1日 8 101,593元 110年4月1日 3 117,607元 109年11月1日 9 150,739元 110年5月1日 4 119,403元 109年12月1日 10 79,277元 110年6月1日 5 107,395元 110年1月1日 11 70,709元 110年7月1日 6 99,401元 110年2月1日 12 54,032元 110年8月1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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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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