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嘉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138號 債 權 人 陳嘉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鈞鈺貿易有限公司、黃一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鈞鈺貿易有限公司、黃一峻向其借款未獲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鈞鈺貿易有限公司即黃一峻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鈞鈺貿易有限公司非獨資商號,於 聲明一請求債務人『鈞鈺貿易有限公司即黃一峻』應給付之依 據為何?該裁定於111年7月6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 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