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楊仁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8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楊仁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璞方實業有限公司、陳志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違約金計算期間:自110年11月25日起至『110年5月24 日』止;自『110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是否有誤? 二、債務人璞方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