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楊仁健、璞方實業有限公司、陳志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8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楊仁健 債 務 人 璞方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志龍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柒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