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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9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962號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陳冠豪
債務人
拾尚傢飾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穆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玖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730,542元 111年5月16日起至 111年7月15日止 3.28% 111年6月17日起至 111年7月16日止 0.328%   111年7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 3.44% 111年7月17日起至 111年11月16日止 0.344%     111年11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 0.688% 2 748,904元 111年4月29日起至 111年7月28日止 3.28% 111年5月30日起至 111年7月29日止 0.328%   111年7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 3.44% 111年7月30日起至 111年10月29日止 0.344%     111年10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 0.68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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