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96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962號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陳冠豪
- 債務人
- 拾尚傢飾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穆詠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玖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730,542元 111年5月16日起至 111年7月15日止 3.28% 111年6月17日起至 111年7月16日止 0.328% 111年7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 3.44% 111年7月17日起至 111年11月16日止 0.344% 111年11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 0.688% 2 748,904元 111年4月29日起至 111年7月28日止 3.28% 111年5月30日起至 111年7月29日止 0.328% 111年7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 3.44% 111年7月30日起至 111年10月29日止 0.344% 111年10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 0.68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