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楊素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023號 債 權 人 楊素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仲億科技有限公司、陳泰臨、林世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645085號,票面金額200,115元之退票理由 單(台端未附)。 二、臺端聲請狀無附表,請提出附表內容。 三、債務人陳泰臨、林世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本件債務人陳泰臨、林世欽為本件借款,是否另簽有其他債權證明文件?倘有,請一併提出。 五、債務人仲億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