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楊素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024號 債 權 人 楊素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仲億科技有限公司、陳泰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仲億科技有限公司設於屏東縣里港鄉,此有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又債務人陳泰臨住所地亦在屏東縣里港鄉,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均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