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倪祥哲、順泰興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1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倪祥哲 債 務 人 順泰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文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31,447元 109年12月1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 1﹪ 110年1月2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0年3月28日起至110年7月29日止 1.78﹪ 110年3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0年7月2日起至110年7月29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110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8% 110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