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張以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199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山檀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