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桂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3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桂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零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桂金於民國93年07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42,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 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7月12 日起至民國112年07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1.99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20日止累計24,015元正未 給付,其中23,943元為本金;7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93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943元 張桂金 自民國111年07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99%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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