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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8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8 日

債權人
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鼎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新興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影本、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三、釋明請求金額41,616元之計算式。

四、債務人全新興業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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