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歐孟鑫即鑠鑫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911號 債 權 人 歐孟鑫即鑠鑫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兆陞營建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 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再承攬債務人「潮州鎮26戶籍合住宅新建工程」,請求債務人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354,293元 云云。債權人就前開請求,雖提出潮州請款比例表、111/06/25請款明細,惟就上開內容觀之,無法釋明債權人與債務 人間有承攬關係,債權人復未提出其他得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承攬債權債務關係之相關釋明文件,本院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給付工程款請求權354,293元之薄弱心證,經本院於111年8月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釋明文件相關事項,惟債 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債權人就該等款項之請求,顯未盡釋明義務,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至鑠鑫工程行為歐孟鑫所經營之獨資商號,爰將債權人更正為歐孟鑫即鑠鑫工程行,末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