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97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973號
- 債權人
- 陳永昇
- 債務人
- 優耐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柏緯
- 債務人
- 董芃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民法第71條亦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終止合作協議書固約定:「雙方協議每個月15日至少15萬至20萬,於111年3月15日起為第一期至112年2月15日前還清借款……」,惟自111年3月15日至111年8月10日止,其逾期數為5期,其金額合計為750,000元(150,000元×5),則債務人請求逾一所示之金額,與上開協議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