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永昇、優耐柏企業有限公司、吳柏緯、董芃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973號 債 權 人 陳永昇 債 務 人 優耐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緯 債 務 人 董芃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民法第71條亦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終止合作協議書固約定:「雙方協議每個月15日至少15萬至20萬,於111年3月15日起為第一期至112年2月15日前還清借款……」, 惟自111年3月15日至111年8月10日止,其逾期數為5期,其 金額合計為750,000元(150,000元×5),則債務人請求逾一所示之金額,與上開協議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