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03號
- 聲請人
- 品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英豪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貴公司所提出111年4月8日,票據號碼:GH0000000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受款人為「信昌行農產加工廠」,經查詢並無以信昌行農產加工廠,請確認受款人是否為信昌行農產加工廠?如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書面證明到院。
二、貴公司所提出111年4月8日,票據號碼:GH0000000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受款人為「以挪士企業行」,經查詢並無以挪士企業行,請確認是否應為「以挪士企業社」?如是請至付款銀行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請具狀更正附表內容:
㈠「支(本)發票人欄位」應改為「支(本)受款人欄位」。
㈡附表編號10,支票號碼:GH0000000,所載金額為1,150元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金額3,150元不符,請確認金額為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