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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4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8 日

聲請人
台灣摩根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uber Ralf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本件支票係投遞至台灣摩根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後遺失,釋明貴公司是否已收該支票。

二、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台灣摩根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即尚未收該支票)前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右昌分行」,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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