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44號
- 聲請人
- 台灣摩根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Huber Ralf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本件支票係投遞至台灣摩根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後遺失,釋明貴公司是否已收該支票。
二、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台灣摩根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即尚未收該支票)前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右昌分行」,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