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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7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3 日

聲請人
本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源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本件支票係支付洪承賦工程款,因工程取消,6/14洪承賦欲寄回貴公司卻不慎遺失。依上所述,本件支票最後持有人為「洪承賦」,應具狀更改聲請人為最後執票人洪承賦,並應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及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二、如貴公司係經「洪承賦」委任提出聲請,請提出洪承賦委任貴公司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更正聲請人為洪承賦,貴公司為代理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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