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75號
- 聲請人
- 本圓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源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本件支票係支付洪承賦工程款,因工程取消,6/14洪承賦欲寄回貴公司卻不慎遺失。依上所述,本件支票最後持有人為「洪承賦」,應具狀更改聲請人為最後執票人洪承賦,並應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及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二、如貴公司係經「洪承賦」委任提出聲請,請提出洪承賦委任貴公司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更正聲請人為洪承賦,貴公司為代理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