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胡珮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胡珮詩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或第2 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本票不慎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惟查該本票付款地在板信商業銀行,而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板橋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非本院之管轄區域,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