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19號
- 聲請人
- 淩琦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辭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貴公司非本行支票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詳述本件支票遺失過程,請補正聲請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如貴公司非為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人,請更正本件聲請人為得公示催告之聲請人,並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通知人須與公示催告聲請人同一),並提出更正後之書面證明到院。
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未填寫帳號,請具狀並請至付款銀行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帳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