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
- 聲請人
- 德興儀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枝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111 年1 月12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111 年2 月10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