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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

聲請人
德興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枝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111 年1 月12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111 年2 月10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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