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
- 聲請人
- 德興儀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枝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第284 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發票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陳明正確之支票發票日,該裁定於111 年1 月2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