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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

聲請人
德興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枝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第284 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發票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陳明正確之支票發票日,該裁定於111 年1 月2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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