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劉耀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劉耀崇 黃愽道 許祐愷 許祐瑋 林育靜 柳麗蘭 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七人共同 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複代理人 周聖諺律師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請具狀陳報(臺端聲請狀未載)。 二、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各股東之股票掛失函「正本」(臺端所提出為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