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秉洋國際有限公司、陳廣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秉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廣洋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一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