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群邦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黃照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群邦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照恩 聲請人因支票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395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碩多日式料理店 林昆平 群邦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00 423,055元 110年1月31日 BN0000000 002 築富壽司 陳崇安 群邦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00 193,090元 110年1月31日 CC0000000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 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 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 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