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得安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蓋有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貴公司聲請狀未蓋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