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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請人
得安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蓋有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貴公司聲請狀未蓋公司大小

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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