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88號
- 聲請人
- 林裕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裕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即發票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