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張永泓
- 原告正吉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正吉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泓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所提出111年3月29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發票人為「台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勝彥」,經查詢並無台精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是否應為「台精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勝彥」? 如是請至付款銀行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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