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永泓

  • 原告
    正吉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正吉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泓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所提出111年3月29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發票人為「台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勝彥」,經查詢並無台精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是否應為「台精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勝彥」? 如是請至付款銀行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