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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555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債權人
劉永權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B0
債務人
陳許秀英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陳鴻致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陳清來
債務人
李煥彩
債務人
陳玉如即陳清文之繼承人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陳明瑞即陳清文之繼承人

0000000000000000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執行程序於本院112年執事聲字第46號聲明異議程序暨其後續行異議程序裁定確定前,應予延緩執行期日。

理由

一、按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拍賣程序前經本院通知債權人劉永權繳納尾款為由,惟債權人劉永權不服繳納尾款之通知具狀聲明異議,經本院裁定駁回債權人劉永權之異議聲明,債權人劉永權不服裁定聲明異議,刻由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6號審理中。㈡上開裁定結果,涉及債權人劉永權可否聲明主張債權抵繳系爭拍賣之不動產價金,對兩造權益影響頗大,準此,本院認於本院112年執事聲字第46號聲明異議程序暨其後續行異議程序裁定確定前,應延緩執行期日,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550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