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5550號
- 債權人
- 劉永權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B0
- 債務人
- 陳許秀英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陳鴻致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陳清來
- 債務人
- 李煥彩
- 債務人
- 陳玉如即陳清文之繼承人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陳明瑞即陳清文之繼承人
0000000000000000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執行程序於本院112年執事聲字第46號聲明異議程序暨其後續行異議程序裁定確定前,應予延緩執行期日。
理由
一、按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拍賣程序前經本院通知債權人劉永權繳納尾款為由,惟債權人劉永權不服繳納尾款之通知具狀聲明異議,經本院裁定駁回債權人劉永權之異議聲明,債權人劉永權不服裁定聲明異議,刻由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6號審理中。㈡上開裁定結果,涉及債權人劉永權可否聲明主張債權抵繳系爭拍賣之不動產價金,對兩造權益影響頗大,準此,本院認於本院112年執事聲字第46號聲明異議程序暨其後續行異議程序裁定確定前,應延緩執行期日,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