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戴調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9號 聲請人即債 戴調穎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林志揚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其在臺之消費金融業務(涵蓋消費金融相關之一般存匯業務、信用卡業 務、財富管理業務及保險代理人業務等)包含資產及負債, 依企業併購法之規定分割與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由星展銀行承受該業務、資產及負債,有星展銀行陳報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附卷為憑,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故由星展銀行承 受訴訟。 二、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清算財團僅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國泰人壽)保單(無借款紀錄),經本院通知國泰人壽終止契 約後,由國泰人壽解送69,072元,以上有聲請人110年度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國泰人壽函、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1年度 司執消債清字第119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 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69,072元,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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