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昱沛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陳紆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貴公司於111年9月16日陳報狀仍未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