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勝、蔡盈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蔡盈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光全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光全貿易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 0地號土地及其上5007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 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保證人吳宮安、陳美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光全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