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張瓊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張瓊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張詮 彬非莊育志)。 二、相對人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請至市政府經濟發票局申請)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